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構建新型訴辯關系?
2017年4月11日,由省檢察院和省律師協(xié)會聯(lián)合舉辦的第一屆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訴辯關系論壇在成都舉行。省律協(xié)刑專委副主任、達寬律師高級合伙人、黨支部副書記黃新強受邀參加論壇,其編撰的《減少訴辯差異,融合訴辯關系》論文編入訴辯關系論文集。
此次論壇共分為訴辯角色定位及關系構建、訴辯溝通及聽取律師意見、庭前會議及證據(jù)開始三個主題環(huán)節(jié)。特別邀請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曉勇、四川省社會科學院院長侯水平,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衛(wèi)躍寧,四川大學教授龍宗智、張斌等專家進行點評。
論壇上,60余名來自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和律師圍坐一起,就訴辯角色定位及關系構建、訴辯溝通及聽取律師意見、庭前會議和證據(jù)開示等問題,直接對話交流。
一線辦案的檢察官和律師能夠這樣面對面坐在一起,直接對話與交流,在省律師協(xié)會會長劉守民看來,是構建新型訴辯關系的一個好的開端和進步。他說,“和以前座談會的形式不同,這樣直接交流,將更多的問題擺在桌面上探討,更深入更直接”。而論壇現(xiàn)場,檢察官和律師也對這樣的直接對話表現(xiàn)出極大的渴望和認同。
希望總結和提煉好的機制、制度,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訴辯關系。省律師協(xié)會會長劉守民認為,論壇的召開有助于一線辦案檢察官和律師直接對話,促進新型訴辯關系的建立。
論壇合影
附:《減少訴辯差異,融合訴辯關系》論文
減少訴辯差異,融合訴辯關系
-----在對抗中建立正常情感
筆者從1990年4月開始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從事法律服務工作,主要辦理民事訴訟案件,在工作中羨慕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的律師,當時雖經(jīng)刑事審判法官同意可以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人并能出庭辯護,但畢竟沒有律師名正言順。1995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次年獲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辦理了少量的刑事案件,1997年一次偶然受理的故意殺人案無罪辯護成功,讓我徹底走上了專注的刑事辯護。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辯護人和公訴人存在的根本不同,因而差異較大,特別是辯護人之間存在的個體差異,在法治信仰尚未完全建立的環(huán)境氛圍下,需要訴辯雙方共同積極的努力。
關鍵詞:素養(yǎng) 紀律 尊重 互信 理解 責任
一、來源不同,素養(yǎng)有別。
公訴人來源于公務員,從進入體制后,開始從書記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做起,歷經(jīng)無數(shù)案件并培訓才能成為一名獨當一面的公訴人;辯護人來源于通過律師資格或者司法考試,實習一年后就可以成為獨立的辯護人,缺乏的是實踐經(jīng)驗和理論與復雜案情的結合;這種來源的不同決定了雙方的基礎懸殊較大,造成法律素質和法律修養(yǎng)差別很大,改善的辦法是做辯護人的律師需要專業(yè)的培訓和行業(yè)的傳幫帶,縮小雙方現(xiàn)在存在的基礎差距。
二、紀律不同,施展各異。
公訴人在體制內經(jīng)過多年的磨練和約束,出庭的發(fā)言是早就被圈定好了的,庭審出現(xiàn)新情況也不敢輕易發(fā)言和表態(tài),我見過年輕時鋒芒畢露、激情四射的公訴人,可不到幾年后就被套路了,法庭上把該說的說完就結束了,更不愿意和辯護人針鋒相對了;辯護人由于處于松散的管理制度下,對案件程序性問題發(fā)表的意見,和對證據(jù)發(fā)表的質證意見以及案件的辯護意見相對比較隨性些,個別辯護人一遇刑事案件就做無罪辯護,可成功的一件都沒有;公訴人需要適當松綁,辯護人需要合適約束。
三、地位不同,需要尊重。
公訴人是公務員,辯護人是一介草民,司法實踐中從地位和掌握的資源上辯護人無論如何均無法與公訴人匹敵,雖然官本位的觀念在逐步淡化,但辯護人也需要公訴人發(fā)自內心的尊重。
首先,案件從進入審查起訴開始,公訴人一定會優(yōu)先進入角色,辯護人進入角色的契機通常是三種方式,一是計算偵查期間不間斷的向偵查人員詢問,二是會見犯罪嫌疑人詢問其是否收到委托辯護人告知書或者是否過二檢(嫌疑人稱批捕為過一檢),三是不間斷的去公訴機關了解案件是否移送,只有極少的案件偵查人員會據(jù)實告知辯護人已經(jīng)移送審查起訴;辯護人告知了嫌疑人,要求其在公訴人提審時請求公訴人能夠通知辯護人,但多數(shù)時候公訴人不會做義務以外的事情。其次,有些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被退偵了,辯護人沒有能復制到案卷材料;二審案件換了辯護律師復制不了一審光盤,只有靠律師去二審法院復印或者手機照相案卷。再次,有部分案件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本看不到某些關鍵證據(jù),造成雙方分歧較大。
四,角度不同,互信重要。
偵查人員的眼中每個人都是值得懷疑的,辯護人的眼中每個人都是無辜的,公訴人的眼中每個人應該是可能有罪可能無罪的。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的角度是不讓無罪的人受到追究,不讓有罪的人逃脫法網(wǎng);辯護人的角度是無罪,有罪的爭取早日認定自首、從犯、未遂等等從減輕情節(jié)。公訴人需要正常理解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問題,也需要正確對待各自對事實證據(jù)法律的認識,當然個別辯護人故意歪曲者有之;辯護人需要厘清事實證據(jù)法律,不輕信當事人及家屬。雖然角度不同,但互信很重要,這需要公訴人和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有效、切實的書面或者口頭交換意見,最大限度的爭取達成共識,把雙方的爭議早日解決掉,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庭審爭斗,筆者通過多次的實踐,效果都比較好。
五,目標不同,換位思考。
案件一旦提起公訴,公訴人的目標就是打擊犯罪,辯護人的目標就是無罪,保命,罪輕,免處,緩刑,少追贓、輕罰沒等等,在每一次的角逐過程中,充滿了博弈,雖然雙方目標不同,但互信非常重要,畢竟都是為了共同維護法律的尊嚴,特別是庭前會議已經(jīng)達成的共識和意見,雙方均不能輕易反悔和任性,更要遵守法庭紀律和要求,防止出現(xiàn)不必要的沖突和個人人身攻擊。
六,利益不同,需要理解。
公訴人是為了維護公權力,辯護人是為了維護私權利;利益的不同,有個別公訴人為了一己私欲出風頭,權力無限膨脹,大肆的攻擊律師,并以法律監(jiān)督機關之名旁敲側擊法官;部分律師為了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能力,充分表現(xiàn)自己的才華而不顧當事人的最終利益,除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辯護人都是收費了的,少則數(shù)千,多則數(shù)萬,如果辯護人純粹為名為利,不顧事實證據(jù)法律,詭辯一番,會非常糟糕,業(yè)內影響自身形象,業(yè)外也會覺得不著邊際;若辯護人能做到不為名利所累,大不了全部退費,對案件結果保持正常心態(tài),那樣的辯護過程會好很多;公訴人需要理解辯護人的是,辯護人的生存不但沒有任何保證,收費了還需要繳稅,部分公訴人覺得辯護人過得更好只是表面現(xiàn)象,公訴人沒有看見部分知名辯護人生存都難以為繼的曾經(jīng),和現(xiàn)在正在為生存焦慮彷徨不安的部分辯護人。
七、專注不同,水平懸殊。
公訴人專注的都是刑事案件,公訴人的刑事案件案源應接不暇,有的公訴機構還有專門的毒品案件、貪賄案件公訴人,分工之細;而辯護人很少是專注刑事案件的,為了生存,律師業(yè)務門類繁多,專業(yè)刑事辯護的極少,況且刑事辯護風險大、收費低,筆者所在市260余名律師,只做刑事辯護的律師寥寥無幾;因為專注所以專業(yè),因為案源豐富所以經(jīng)驗十足,辯護人只有更多的鍛煉,雙方的整體水平懸殊差距才能縮小。
八,責任不同,用功各異。
案件若被判無罪,公訴機關面臨著國家賠償,公訴人被追究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這讓公訴人倍感壓力,必然要追求最大程度的有罪判決;而辯護人行使的是證明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權,其責任和后果的承擔上辯護人比公訴人輕得多。公訴人對每一個案件由于責任的不同,不得不認真負責,而部分辯護人的責任心存在問題,個別辯護人案卷材料都不閱讀,只聽和看起訴書怎么說就出庭辯護了,筆者曾經(jīng)辦過很多免費的指定法律援助案件,見識過同行的不負責任行為,更有甚者,為了追求一案成名不惜“死磕”,追求庭審效果最大化,這直接涉及責任心和人品的問題。
結語
通過以上不同的對比,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我認為現(xiàn)實司法實踐中的訴辯關系更需要相互的理解、互信、認同,尊重,從而更有利于案件及時、公正、高質的處理,真正要達到法律職業(yè)共同體還有較長遠的路要走,在這條路上雖然避免不了爭斗,但也能建立起正常的情感,這需要雙方都加強自律和歷練。筆者如履薄冰堅守刑事辯護20余年,曾被調查、被監(jiān)控、被稱作涉嫌黑惡勢力的律師,見證了只能從審判階段介入,且只能從法官手里看到愿意給你看的材料,到現(xiàn)在的偵查即開始介入和審查起訴能夠看到較多的案件證據(jù),辯護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和執(zhí)業(yè)環(huán)境已經(jīng)大有改善,并逐步完善中,可喜可賀,很多同行說我是保守派,但中國現(xiàn)有的社情環(huán)境,特別是辯護律師的整體素養(yǎng),與真正的訴辯式庭審實質化相去甚遠,辯護律師意欲一蹴而就達到與公訴人一樣的裝備顯然是著急了一些。
筆者通過多年認真、仔細、負責的刑事辯護工作,得到了部分公訴人發(fā)自內心的尊重,提出的好些辯護意見和建議都得到了審查起訴時公訴人的認可,比如無罪辯護意見成立的案件,公訴人采取的是退偵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的方法,或者直接作出不訴決定,部分案件罪名問題、自首問題、從犯問題、犯罪涉嫌數(shù)額問題、退贓問題等等,都能友好的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解決掉,直接減少了庭審時的爭議,有時候還得到了公訴人的幫助,比如一些案件涉及賠償和刑事和解時,公訴人都愿意擠出無比寶貴的時間幫助辯護人協(xié)調,這些理解和認同靠的是公訴人對辯護人的信任,至于某些雙方確實達不成的意見,最好的辦法要么各自繼續(xù)研究重新交換意見,要么擱置爭議到起訴后再說。和諧、進步的訴辯關系靠的是雙方不斷的努力學習和友好的正確心態(tài),只有素養(yǎng)的各自不斷提高,才能早日迎來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榮耀。
撰稿人: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
黃新強
二O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