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種秋收,春華秋實,說的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但當青神縣黑龍信用社在收到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錦西公園償還黑龍信用社借款1658萬元及利息(本息合計近3000萬元),擔保人薜某以其在黑龍信用社存款1500萬元及利息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終審判決、 看到1658萬元貸款轉危為安時,仍為之激動不已,在激動的人群中也包括了達寬律師事務所金融法律部的律師們。那種六年來的焦慮、四年策劃、貸款本息近3000萬元的壓力瞬間釋放的感覺,令人回味無窮……
定向存貸1500萬元埋廠禍根
這起發生在薜某、黑龍信用社和錦西公園之間的巨額存貸糾紛, 源于1996年。薜某,時任四川省雙流某集團總經理。1996年5月9日、5月21日、6月20日,薜某在原青神縣青竹信用社(1999年合并入黑龍信用社)共計存款1500萬元,存款期限為一年,存款利率為9.18%。如此巨額的私人存款存入并不發達的青竹信用社著實讓主任袁某歡天喜地,但薜某有個苛刻的存款條件:其存款必須定向貸給錦西公園。面對如此奇怪的條件,急于攬存的袁某沒有多想,就根據薜某的要求和錦西公園的申請,于1996年5月9日至9月4日先后九次向錦西公園發放貸款1670萬元,約定年利率13.18%,借款期限為一年。薜某存款時表示,在錦西公園未歸還貸款前不提前支取。當1996年12月雙流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雙流聯社)持薜某存單1500萬元到青神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青神聯社)辦理存單質押貸款核押時,讓青神聯社領導大吃一驚,隨即又發現了錦 西公園貸款1670萬元,青神縣為之震蕩,從此,長達六年的焦慮圍繞青神聯社。
是什么原因使得薜某如此“仗義”,以存款1500萬元為錦西公園貸款作保呢?為什么薜某不直接將錢借給錦西公園,這其中到底有什么名堂?當1996年12月雙流縣聯社到青神聯社辦理存單質押貸款核押時,才露出冰山一角‘ 這里有必要交待案件始發時的背景。1996年,全國金融市場比較混亂,各大商業銀行大規模吸收存款,而需用資金的企業很多又無法按正常渠道貸到款,這時,興起了一種被稱為“金融串串”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他們四處組織資金,通過銀行將其存入的款指定貸給 急需用錢的單位或者個人,“金融串串”又從用資人處收取高于銀行兩倍左右的利差。這種利差在坊間被稱為“砍頭息”。 這樣的定向存款,無疑給信用社的生存發展帶來了暗流m涌的禍根。存款到期后,薜某要求支取存款,而錦西公園的巨額貸款回收遙遙無期,錦西公園的還款能力遠遠低于薜某和信用社的想象
危機頭兩年
雙流聯社的存單質押核押,引起了青神聯社的高度重視,青神縣警方介入,以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袁某立案偵查。
隨之而來的薜某等存款人要求支取存款,社員擠兌存款:由于薜某的資金與省直機關工會儲金會的老干部存款有某種聯系,省上有關部門和領導要求信用社必須即時支付薜某存款:加之,到了約定的貸款期限,錦西公園卻無貨款能力,分文未還。信用社面臨信用危機。
青神聯社一方面派專人到錦西公園清收貸款,并要求薜某積極督促錦西公園還款。1998年5月21日,錦西公園出具《還款計劃書》,“保證”從1998年10月至1998年12月每月歸還50萬元;1999年3月償還100萬元,自1999年3月起每月償還50一一100萬元,直至還清為止,利息在還清本金后另訂計劃。但計劃歸計劃,錦西公園在1999年償還了12萬元本金后,卻再五下文。
謀劃又兩年
1998年6月,蓬安縣供銷社訴青竹信用社存款(200萬元)支取糾紛敗訴后,引起了剛成立的眉山地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重視,當即組織專案組,本所律師陳澤剛受聘擔任專案組法律顧問。專案組在青神聯社的配合下,查清了事實:薜某在向信用社存款1500萬元之前,就與錦西公園私下里達成借款協議,[FS:PAGE]借款年利率高達30%0,并且信用社貸款給錦西公園后,薜某從錦西公園拿走了400多萬元的“砍頭息”。
隨即,專案組根據信用社的委托,支持陳澤剛律師代理青竹信用社上訴,通過上訴,為信用社避免經濟損失100萬元。隨即,陳澤剛律師又應專案組的要求,對整個薜某等存款、定向貸款案件提供法律意見。當時面臨的選擇很困難,法律選擇與適用紛繁復雜,一步不慎,滿盤皆輸。
陳澤剛律師提出:與薜某聯合,依法收貸為上策,債權質換(即由薜某代替信用社直接向錦西公園主張債權)為中策,下策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存單無效。上述三個層面的考慮得到專案組、青神聯社和農金體改辦以及人民銀行眉山中心支行的認同,并決定按“上策”行事,在實踐中該“上策”亦得薜某的認同。2000年4月12日,薜某欣然向黑龍信用社出具了書面擔保書,承諾:薜某自愿將其在黑龍信用社處的存款1500萬元作為錦西公園在黑龍信用社處借款1658萬元的擔保,在錦西公園未還清借款前,薜某在黑龍信用社的存款不予支取。
決戰2002年
承諾歸承諾,兩年多的等待,錦西公園也罷,薜某也罷,都無實質性的還款和督促還款行動。2002年4月1日,本所主任律師陳澤剛、金融法律部主任吳勇律師受托代理訴訟,一紙訴狀將薜某和錦西公園告上法庭。
訴訟過程中,薜某在法庭上下急于尋找金蟬脫殼之術,并辯稱:其與錦西公園沒有任何關系,不可能為其借款擔保;黑龍信用社向法庭所提供的擔保書是偽造的和虛假的:黑龍信用社與錦西公園的借款合同無效。針對薜某的辯解,我所律師以嫻熟的訴訟技能和豐富的金融法律、擔保法律理論予以駁斥: (1)黑龍信用社與錦西公園的《借款合同》盡管存在諸多瘕疵, 與《貸款通則》的要求不盡符合,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故應當確認其法律效力。
(2)針對薜某及其代理人強調“不認識錦西公園,無理由為其提供擔保,《擔保書》不是其本人親筆簽名”的觀點,提供了1996年11月青神縣公安局調查薜某、錦西公園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原青竹信用社主任袁某的調查筆錄,這些證明材料證明薜某在青竹信用社存款的動機和向我方出具《擔保書》為錦西公園擔保的原因,薜某本人親自承認存款時指定用資人為成都錦西公園,“否則拿不到砍頭息”。至于《擔保書》的真實性已通過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鑒定室進行筆跡鑒定,《擔保書》上“薜某”的簽名為其本人親筆書寫。
(3)薜某親筆簽署的《擔保書》對薜某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性質為最高限額(以其存款及利息為限)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應當判令薜某以其黑龍信用社的存款1500萬元及利息對錦西公園在黑龍信用社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所律師的意見得到一、二審法院的采信,支持了黑龍信用社的訴訟請求。
尾聲:勝訴之源——策劃訴訟、服務專業
這個案件的成功,是我所“策劃訴訟”、專業服務理念的成功。
在許多人看來,律師就是打官司,但怎么打、什么時候打、證據如何運用、怎樣選擇和適用法律,非“精Jb策劃”不可;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日趨完善,法條繁雜,“門門懂、樣樣通”的律師已經沒有市場,我所從1996年開始按金融、房地產(建筑)、刑事辯護三大專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已取得成效,目前,己形成以客戶中心牽頭,三大專業為主,并派生了民商傳統業務、民事索賠、婚姻家庭、外商投資等多專業的“規;、專業化”服務特色。
(特約撰稿人: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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