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法律為市場經濟主體提供了游戲規則,并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規范和約束其經營行為。至少,筆者這樣認為。但在南車集團這個案件中,成都某煤建公司(以下稱煤建公司)有視法律為文字游戲之嫌。
2003年10月南車集團眉山車輛廠三山實業公司(以下簡稱三山公司)突然收到法院送來的傳票和起訴狀副本。煤建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三山公司簽訂的《聯營協議書》,并要求三山公司返還50萬元投資款及利息。三山公司當即決定委托本所指派律師處理,本所副主任、合伙人吳勇律師受所指派代理本案,經研究原告提出的證據和訴狀,并了解案情后發現煤建公司在玩文字游戲,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本案源起于1995年1月1日鐵道部眉山車輛廠經濟技術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后變更為三山公司)與煤建公司簽訂了《聯營協議》,擬成立"眉山車輛廠錦眉燃氣有限責任公司"。雙方約定,聯營期為三年,技術開發公司以其全部設施作為經營投入,并投入110萬元流動資金,煤建公司投入人民幣100萬元作為流動資金。但該協議簽訂后雙方均未履行。1995年2月,煤建公司下屬的液化氣分公司兩次向技術開發公司匯款50萬元人民幣,匯款用途載明購液化氣,后該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將該款轉移至其他公司。
煤建公司在這個案件里和技術開發公司玩了兩個文字游戲。其一是煤建公司的訴訟主體問題,其二是煤建公司以購液化氣款作為投資款問題。為此,律師提出煤建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原告不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原告起訴是以"成都市某煤建公司"的名義,而法庭上,原告所出具的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是"成都市某煤建公司成都某五金化公司",起訴名稱與法定名稱不相符。原告在法庭上解釋,營業執照上實際是兩個企業名稱,實行一套班子兩個牌子,煤建公司是管理型企業,有公章,無營業執照。按原告的解釋,其是一套班子兩個牌子,實際就是一個企業實體兩個企業名稱,同時,成都市某煤建公司有公章無營業執照,也就是說該公司未進行合法的工商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必須進行工商登記,且其企業名稱只準使用一個,因此,原告不是一個合法的企業法人,故不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原告從未向被告支付過聯營投資款,其訴訟主張純屬虛構。
原、被告簽訂《聯營協議書》的時間是1995年1月(當時,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按聯營協議的約定,雙方聯營的項目是成立"眉山車輛廠錦眉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原告的出資額是100萬元,上述事實雙方均在法庭上予以認可。而事實上,聯營協議盡管簽訂,但原告對其出資等合同義務至今均未履行,被告也同樣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聯營協議已早被雙方當事人均不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所解除。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聯營協議無事實依據。對于原告向法庭出具的用以證明其支付50萬元投資款的兩張銀行匯票,但該匯票不能證明原告支付了被告50萬元聯營投資款。其理由為:首先,該兩張匯票的匯款人是煤建公司液化氣分公司,原告以他人的匯票來證明自身的付款行為,顯然不能成立。其次,煤建公司液化氣分公司兩次匯款計50萬元的用途是購液化氣,而并非作為聯營投資。
三、煤建公司液化氣分公司的50萬元購燃氣款已經該公司和成都某碲業公司向被告發出通知,由成都某碲業公 司負責償還本息,從而沖抵成都某碲業公司欠被告公司的款項,因而,免除被告向煤建公司還款的法律責任。
1993年4月2日、5月18日,被告兩次借款計82萬元給成都某碲業公司,后成都某碲業公司未按期還款,被告于1998年6月[FS:PAGE]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其償還借款。在訴訟中,該公司經與煤建公司液化氣分公司協商并提供了煤建公司液化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簽字同意的《通知》,該《通知》載明:"為支持開發碲業,您公司原有液化氣公司的50萬元人民幣,現經與液化氣公司雷某經理協商,其50萬元款項計本息由我公司償還"。對此,被告予以同意,并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協議;谶@個事實,吳律師通過對《通知》的分析認為,成都市某煤建公司液化氣分公司是債權人,被告是債務人,成都某碲業公司是第三人,第三人經與債權人協商征得債務人同意,將本應由債務人負責償還的債務轉為由第三人承擔償還責任,并以書面方式通知債務人,該行為其實質就是免除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責任,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關于債務移轉的法定條件既債務移轉須經債權人同意。因此,被告的償還責任依法被免除。
吳律師以敏銳的洞察力視破煤建公司玩弄文字游戲的企圖,其代理意見被人民法院采信,依法判決駁回了煤建公司的訴訟請求,為三山公司避免經濟損失114.8萬元!
(撰稿人王銳鋒)
附吳勇律師檔案:
吳勇,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座右銘:誠信務實、匡扶正義
本人簡歷: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本科文化,北京大學民商法研究生。1995年從事律師助理工作,1998年取得律師資格,本所合伙人,副主任兼金融法律部主任。
專業方向為金融法律服務,同時涉獵經濟貿易、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被《眉山日報》譽為"金融法律服務的火眼金睛"。
聯系電話:0833-8100148 8101055 13990309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