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后無憑、立字為據
中國有句古語:恐后無憑、立字為據。為保障自身利益,防止糾紛,人們通常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那么是不是訂立書面合同后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還得看是訂立的何種方式的書面合同。
【案情介紹】
2004年3月,甲公司與乙女士先后簽訂兩份協議書,雙方約定,由乙女士負責提供“***綜合樓”拍賣項目的相關信息,促成該公司在競拍中獲得成功;競拍成功后,該公司將向乙女士支付費用100萬元人民幣。后該公司競拍成功,并付給乙女士咨詢費10萬元。2004年5月,乙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剩余信息款90萬元。
【法院判決】
**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法院駁回乙女士的訴訟請求。
**中院審理認為,在拍賣尚未進行的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權作出競拍成功的承諾。乙女士和甲公司將提供相關拍賣信息,促成競拍成功的內容作為一項合同義務,明顯違背了拍賣的公平宗旨,故甲公司與乙女士所簽訂的協議無效。
【律師分析】
首先,我們分析甲公司與乙女士訂立的協議屬于何種性質?雙方約定,由乙女士負責提供“**綜合樓”拍賣項目的相關信息,我們知道拍賣中間不需要信息,拍賣取的是最高價。而在招投標里,在定標的時候,由招標方組織綜合性打分,如果不經綜合性打分的,經評審的最低價投得。故而雙方約定的由乙女士負責提供“**綜合樓”拍賣項目的相關信息其實是招標信息。
其次,雙方約定的由乙女士負責提供“**綜合樓”拍賣項目的相關信息是公開信息嗎?面對這個問題,大家都笑了,公開信息還需提供嗎?是的,這也就是問題所在了。招投標拍賣掛牌交易,合同成立時,是要適用“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住建部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我們都知道招投標是公開和保密的完美結合,在招投標過程中,像招標公告、唱標、開標等是必須公開的,而諸如開標前哪些人投標的底價是絕密的。故而本案中雙方約定的由乙女士負責提供“**綜合樓”拍賣項目的相關信息其實是屬于提供秘密信息。
然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的,本案中甲公司與乙女士訂立的協議內容違反了《招投標法》等的強制性規定,故而該協議是無效的。
面對此種情況,乙女士肯定心里奇苦無比,利用資源促成甲公司競拍成功后,卻得不到事先約定的報酬,那么針對此類情形,我們事先應以什么方式約定才能使得乙女士的權益得到保護呢?
【律師解答】
首先,我們可以從合同名稱下手,該案中甲公司與乙女士簽訂的協議并無名字,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無名合同。在起草合同時,宗旨是如果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類型的,則按有名合同起草,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里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從甲公司與乙女士約定的內容可知,乙女士的義務是提供咨詢和提供信息,甲公司給予相應的money購買信息,甲公司購買的是服務里的勞務,通觀那15種有名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屬于此類合同,顯然甲公司與乙女士訂立的協議內容不屬于行紀合同,那么屬于居間合同嗎?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本案中約定的由乙女士提供的“**綜合樓”競拍信息,促成甲公司在競拍中獲得成功,這本身是具有競爭性的,適用居間合同也是不合適的。故而雙方以委托合同訂立是最佳的。
其次,委托合同內容可以約定由乙女士負責代理甲公司在項目中的招投標的某些相關事宜,具體的約定,傭金方面約定如果甲公司中標了,甲公司給乙女士100萬傭金,如果沒有成功中標,則甲公司只支付乙女士實際支出的基本費用,不再支付傭金。這對于合同雙方來說,都是可以接受的,雙方利益也都能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