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房屋交易,被拆誰之過?
【案情簡介】
趙某(委托人、原告)與王某(被告)原為同住一小區熟識的朋友,2014年7月,趙某得知王某將出售其在海南三亞的2套住房,遂決定購買,基于信任并未至現場實地查看。雙方于2014年7月10日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趙某分別以29萬元(含裝修費)購買7號房一套和以48萬元(含裝修費和家具費)購買12號房一套,同日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77萬元。2015年10月,趙某突然得知購買的該房屋因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違法建筑物,被三亞市天涯區城市管理局依法強制拆除。經查看三亞市天涯區城市管理局公告的強制執行決定書得知,王某轉讓的該房屋在雙方簽約前的2014年5月28日即因違規建設被調查且作出了處罰決定,王某故意隱瞞了轉讓房屋屬違法建筑物的事實。之后,趙某多次要求王某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王某卻拒不返還。因此,承辦律師受趙某委托代理了本案的一審。
【律師工作】
- 立案: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均屬在本地特定范圍內具備一定影響力的人物,因此本案在立案之初就受到了對方的拖延干擾。因為本案當事人雖均居住在眉山,但王某身份證顯示的地址為成都武候區,而滅失的房屋所在地為三亞,雙方的《轉讓協議書》又未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承辦律師通過走訪東坡區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尚義派出所、社區、居委會,了解到不僅雙方貨幣交易在眉山,而且王某常住眉山某小區,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也設在眉山,同時王某具備眉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眉山市政協常委、眉山總支黨員(四川民革)等多重社會身份。承辦律師在取得社區和居委會開具的王某長期居住眉山某小區的證明后,終于順利立案。
- 送達:立案后,王某又玩起了送達“躲貓貓”,在口頭向承辦法官承諾將委派代理律師領取訴狀及相關文書后,卻一直拒不露面。最后,承辦律師幾經波折,與承辦法官一道,將文書送達至王某在眉山的公司,王某無奈只得委托辦公室前臺收件人員代為收取。
- 管轄權:濫用法律手段,提出管轄權異議。開庭前,王某又以本案屬“不動產糾紛”應“專屬管轄”為由,提起管轄權異議,其故意忽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的注釋,曲解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何況,雙方的爭議系基于房屋買賣合同而發生的買賣法律關系,明顯不屬于不動產物權糾紛。受案法院支持了承辦律師的觀點,但王某又把拖延術玩得淋漓盡致,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其訴請,同樣認可了受案法院的管轄權。
- 實體:第一次開庭,王某又提出一些胡攪蠻纏的謬論:此類房屋不需要報建報規手續;本案過錯全部在于趙某貪圖便宜;房屋是否滅失不清楚;即便滅失,趙某應找拆除者或修建者賠償。承辦律師之一劉律師具備非常豐富的辦案經驗,他與本案承辦法官充分表達了本案最重要的爭議焦點,合同因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王某故意欺瞞轉讓房屋屬違法建筑物的事實,其具有完全過錯,依據《合同法》無效合同的規定應依法返還趙某支付的房款并賠償資金利息損失。雖如此,面對王某的“刁難”,承辦律師和委托人一起在第一次開庭結束后,親赴三亞實地調查補充證據,至當地城管局、房屋拆除現場、該宗地使用權人、集資建房召集人處搜集了更為完善的證據材料,證實了王某在出售時明知房屋屬違規建設,最主要的是標的物因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屬違法建筑物而被三亞市天涯區城市管理局依法強制拆除的事實。
【裁判情況】
經過承辦律師的不懈努力,最終受案法院判定合同性質為無效合同,繼而支持了原告趙某的全部訴求,判令王某返還全部購房款并賠償資金利息損失,贏得了委托人的贊許。
【律師介紹】
魯娟,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專業律師,在房地產、建設工程、土地征收拆遷、經濟合同、政府采購及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等業務方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擁有工民建和法學本科雙學歷,優秀畢業生,眉山市青少年法學會及行政法專業委員會會員,撰寫的法學論文多次獲獎。執業理念:堅持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義,提供專業服務,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