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二年第二期

時間:2012-06-15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2613


【本所顧問】

吳宗銀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本所宗旨】

宣揚法治精神  促進司法公正  維護社會正義

 

【本所特色】

服務規; 品牌化(專業化)規范化

 

【本刊編委】

陳澤剛 黃新強 呂勇 林靜 吳勇 秦永剛

責任編輯:王娟

校對:冷蘇             

 印數:320 

 

【贈閱范圍】

 

市級機關,各區縣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室,市屬重點企業及本所法律顧問單位

 

導報    目錄Content
【精彩達寬】4 精彩案例                          
【達寬提醒】11法律常識  
無證“代客泊車” 安全隱患知多少
【達寬信箱】13你問我答
商品說明書模糊    商家應依法退貨 消費者不應要求賠償
【達寬資訊】14律師活動報道綿陽市律師協會會長姚建一行到所調研
法律名言
●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英】
● 我不同意你說的話,但是我愿意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 伏爾泰【法】
● 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
—— 丁尼生【英】
●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 亞里士多德【古希臘】

【精彩達寬】精彩案例
工作時間攀爬行進中的火車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兼談工傷認定標準
【編者按】 工傷,又稱“工作傷害”或者“職業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工傷認定法律問題是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的內容規定直接影響到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以及勞資雙方關系的穩定。由此可見,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我們通過我所李思行和范毅洪兩位律師成功代理的一起工傷認定案件,由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告知各位讀者:在工作時間因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而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案件回放】
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由乙公司提供鐵路專用線供甲公司發運及裝卸硫化堿、硅鐵貨物。2010年4月28日中午1時許,甲公司業務員董某到鐵路專用線查看硅鐵吊運情況。待乙公司吊車司機鄒某將硅鐵吊運到站臺后,董某即與鄒某在專用線邊聊天。在聊天過程中,一列正在調度中的火車慢慢駛入專用線一道,董某當即扒上該行進中的火車;疖囆旭偭思s200米時,董某從行進中的火車上跳下并摔傷。鄒某見董某摔傷后,立即電話通知120將董某送到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股骨上段骨折、右肘部骨折伴

脫位。
事故發生后,某縣人社局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了董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同年3月30日作出(2011)051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董某為工傷。
2011年6月26日,甲公司負責人到我所委托李思行和范毅洪兩位律師代理董某工傷事故一案。接受委托后,兩位律師立即開展以下工作:(1)到火車站專用線現場了解董某工傷事故情況;(2)到縣人社局復印工傷認定的相關資料。經過調查核實,兩位律師了解到以下事實:2010年4月28日中午1時許,董某在查看乙公司吊車司機鄒某將甲公司下午要裝車的硅鐵卸到站臺后見慢慢開過來一列火車,遂扒上行進中的火車,后從行進中的火車上跳下受傷,董某受傷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尚未查明。兩位律師認為,縣人社局在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董某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況下,認定董某的受傷為工傷是不妥當的。
    根據以上事實,兩位律師代理甲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請復議,提交了董某之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代理意見》。在復議過程中,縣人社局于2011年7月20日自行撤銷了(2011)051號《工傷認定決定》并再次啟動董某工傷認定調查程序。2011年8月8日,縣人社局作出(2011)136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董某受傷系工傷。甲公司不服該決定,再次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復議。2011年11月25日,市人社局作出(2011)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縣人社局(2011)136號《工傷認定決定》。甲公司不服,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2月15日,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縣人社局代理人提出:董某扒到行進中的火車上是為了給火車上的雷站長送礦泉水并商談調度事宜,在商談調度事宜后跳下行進中的火車受傷,董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針對被告提出的觀點,甲公司代理律師當即指出被告所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董某扒上行進中的火車,然后從行進中的火車上跳下受傷。沒有證據證明董某為行進中的火車上的雷站長送礦泉水及商談調度事宜,而行進中的火車不是甲公司的經營場所。董某扒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跳車的行為違反了《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十四)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十四)鉆車、扒車、跳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條(禁止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或者擊打列車)等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明顯的違法行為。雖然董某的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內,但董某是在非工作場所,實施的超出工作范圍以外的違法行為致傷的,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董某系甲公司的業務員,到鐵路專用線查看甲公司硅鐵吊運情況屬于工作職責的職務行為,董某陳述其上運行中的貨車列車為新到的雷站長送水談調度事宜后跳下車摔傷這一事實,雖無證據證明,但甲公司也未舉證否認這一事實,未采信甲公司代理人提出的董某違法扒車、跳車造成的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的觀點,維持了縣人社局的(2011)136號《工傷認定決定》。
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甲公司代理人李思行律師指出:(1)董某扒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跳車屬嚴重的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而不僅僅是“違規行為”;(2)甲公司已經舉證證明董某在工作時間,在非工作場所,因非工作原因受傷;(3)一審判決將否認“雷站長在行進中的列車上”及否認“董某向行進中的列車上的雷站長送水談調度事宜”的舉證責任分配給甲公司,是對舉證規則的錯誤解讀,因為該事實屬法律上的“消極事實”,甲公司無義務,也無法就該“不存在的事實”舉證;(4)“雷站長在行進中的列車上”及 “董某向行進中的列車上的雷站長送水談調度事宜”屬法律上的“積極事實”,如果縣人社局或董某主張存在該事實,則本案應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縣人社局或董某舉證。
二審法院在聽取李思行律師的意見后認為,“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從事工作的場所。董某作為甲公司的業務員,在專用線負責發貨等事宜,其工作場所是否包含了行進中的火車上,應結合具體情況,看其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必須所至的場所;董某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尚未查明,一審認定“扒車、跳車具有工作成分”不當,無法律依據。本案中董某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受傷的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而做出工傷認定,屬主要事實證據不足。故依法撤銷了一審判決及縣人社局做出的(2011)136號《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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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行政復議后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再次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再次行政復議、起訴、上訴六個程序,經過李思行和范毅洪兩位律師的不懈努力,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
【律師說法】
在現實生活中,工傷的認定依據有多種情況,如何界定“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關鍵。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修訂后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該規定要求“在工作時間內”、“ 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14點到18點后結束一天的工作,但如果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30分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
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如果下班后在車間打鬧、玩耍而受傷則不應認定為工傷。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內 ”必須同時具備,并且還必須是在“因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 ”,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比如,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4、患職業病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如果出差期間在娛樂場所娛樂時被他人傷害即不應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內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這里需要注意:如果本人在事故中承擔了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2)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需要注意:(1)此處的“疾病”是指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在48小時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能視為工傷。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特殊規定。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撰稿律師:李思行  黃超)
【達寬提醒】法律常識
無證“代客泊車” 安全隱患知多少
  案例一:2011年11月14日晚,李某到一餐廳就餐,由于暫時沒有停車位,李某接受了餐廳的“代客泊車”服務,將車交給餐廳的接待員后即進入餐廳就餐。一名無駕駛證的保安將李某的車開出后,撞上停放在路邊的張某轎車,兩車均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保安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由于其系無證駕駛,該保安被拘留10天。餐廳當場同意賠償李某全部損失,但未能與被撞車的損失和車主張某達成一致意見。后張某去專業維修公司維修,花去修理費4萬元。其后,張某將該餐廳訴至法院,法院作出判決,餐廳賠償張某車輛修理費、拖車費等共計4.2萬余元。
  案例二:黃某是一汽修商家的員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客戶轎車倒車時,剎車錯踩油門,將人行道正常行走的被害人趙某碾軋,致趙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認定,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由于監管難度較大,且缺乏行業自律,無駕駛資格“代客泊車”的現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引發的各類事故也時有發生,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代客泊車”是商家為方便客人,在提供主要服務的同時提供免費附隨的服務,以達到既方便客戶又吸引客源的雙贏目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相當部分餐飲、娛樂、汽修、洗車等場所的“代客泊車”業務存在無證駕駛的安全隱患。無駕駛資格“代客泊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涉及各方均受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而車主因車輛受損也會被扣留協助調查,還要承受“意外”損失。加之隨即產生的各種紛爭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達寬信箱】你問我答
商品說明書模糊 商家應依法退貨
  消費者不應要求賠償
咨詢內容:
家住某區的趙某在某商場購得1臺“多功能食品加工機”,使用后發現該產品只有一種功能。產品本身沒有質量問題,只是該產品說明書沒有對使用性能作明確說明。趙某咨詢:這種情況下自己能否要求商場或廠商給予退貨和賠償?
回復結果:
對此,我所律師指出,趙某可以要求商場給予退換,但無權要求商場給予賠償。
《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因此,只有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受害人才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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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寬資訊】律師活動報道
  
2012年5月17日,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綿陽市律師協會會長姚建一行在眉山市律師協會會長葉忠文、秘書長寧體成、司法局律師科科長蔣莉陪同下到我所進行參觀考察。
2012年5月25日,我所組織律師前往眉山市旭光小區大市場宣傳婚姻法律知識,并在活動現場進行宣傳講解,為廣大市民解決法律困惑,深受廣大市民的歡迎。
 2012年5月20日——第22個全國助殘日,我所主任、眉山市殘聯肢殘人俱樂部副主席陳澤剛率眉山市肢殘人俱樂部會員及家屬60余人快樂出行,前往汶川映秀、水磨古鎮、都江堰二日游。我所專門組織了由六名律師組成的志愿者服務隊全程為此次出行提供服務。
心有多達,路有多寬。 
—————達寬律師團隊竭誠為您服務
你戴著荊棘的王冠而來,你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律師,神圣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                 
   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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