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三年第一期

時間:2013-04-24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2350

【本所顧問】
吳宗銀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本所宗旨】
宣揚法治精神  促進司法公正  維護社會正義

【本所特色】
服務規; 品牌化(專業化) 規范化

【本刊編委】
陳澤剛 黃新強 呂勇 林靜 吳勇 秦永剛
責任編輯:王娟
校對:冷蘇            
 印數:320份

【贈閱范圍】 市級機關,各區縣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室,市屬重點企業及本所法律顧問單位 【普法課堂】        導報目錄Content
 什么是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孤證不立,律師慧眼扭乾坤
 
                                                【精彩達寬】4 精彩案例                             

 
                                                                                                                                                                                        

 【達寬提醒】9法律常識                                             
 商場地滑摔傷顧客 雖張貼告示也不能免責 

 
 【達寬信箱】11你問我答
司機駕車出事故 車主無錯無須擔責
 
                                                                                                           

 【達寬資訊】 12律師活動報道
我所被中共眉山市委組織部、中共眉山市兩新工委評為“五星級兩新黨組織”。

【普法課堂】
什么是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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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達寬】精彩案例
孤證不立,律師慧眼扭乾坤
——一起改變罪名的毒品犯罪案件辯護紀實
    【編者按】“孤證不立”,是被普遍認知的證據規則。其內涵是指“每一個證據的證明力之有無或大小,都不能靠該證據本身得到證明,而必須通過對證據本身的情況、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有無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證、證據在全案證據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決。”在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案中,辯護律師正是以揭示證據的孤證本質作為辯護要點,最終將販賣毒品罪變更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從而最大程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12日,某縣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從他人處購買海洛因零星販賣給吸毒人員王某等人。2012年4月28日,張某某讓王某帶其從A地到B地購得海洛因后準備回A地。11時許,B地民警將張某某和王某擋獲,當場從張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海洛因16.9克,電子稱1臺。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從張某某身上搜出的白色可疑物中檢出海洛因、乙?纱、06-單乙酰嗎啡成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16.9克,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法院依法判處。
【律師辯護】
案發后,被告人之父張某某委托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謝紅等擔任其女兒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辦案律師會見了被告人并查閱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深入分析案情后,提出如下辯護觀點:
首先,對在張某某身上搜出的16.9克毒品,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張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張某某主觀上沒有販賣毒品的意圖
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某販賣毒品罪的邏輯基于因張某某曾經販賣毒品給王某等人,此次在其身上搜出的16.9克毒品也理所當然視為其主觀上有販賣毒品的意圖。對這16.9克毒品而言,公訴機關明顯采取的是有罪推定。
從證據材料可以看出,王某的證言和張某某的供述中提到過,張某某曾經分幾次賣過四、五百元的毒品給王某,但由于當時交易毒品的真實來源、毒品交易時間、地點、毒品數量、具體交易等情況現在都無法查證,因此這些行為是難以認定的。且起訴書指控的本起事實中,王某的證言和張某某的供述都相互映證,張某某在購買毒品后,他們二人從周某某出租房內走出幾分鐘后便被公安機關抓獲。那么,退一步講,即便認定張某某此前有販毒行為,但此次在其身上搜出的16.9克毒品與之前的行為也沒有任何關聯性。正如一個人曾經持槍故意殺人,此次在其身上搜出槍支,難道就必然得出主觀上具有故意殺人動機的結論嗎?這種邏輯思維明顯就是有罪推定。且本案中張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也提到,此次購買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二)張某某客觀上也沒有販賣毒品的行為
現有證據中,關于張某某販賣毒品16.9克的事實只有王某的證言和張某某的供述。王某的證言提到,在周某某的出租屋內,其向張某某購買了100元的海洛因,并伙同周某某、一名不知名男子和張某某四人一起將這100元的海洛因吸食。而張某某供述,她和周某某外出購買毒品后,返回周某某出租房內,和王某走出大門幾分鐘后,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既然公訴機關指控的毒品交易現場共有四人,那么四人的陳述就應相互一致。但本案中,王某和張某某陳述并不一致,且證據材料中也沒有現場見證人周某某和那名不知名男子的證言,也沒有關于販賣毒品數量,即賣了多少克,以及證言中提到的100元毒品交易金額去向問題的任何證據材料。從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看,本案僅有王某一人的孤證,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目前查明的證據僅能證明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而對其主觀上是否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存在販賣毒品的行為,以及對于交易毒品的數量、交易毒品金額,公訴機關都缺乏充分、有力的證據加以證明。
其次,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未給社會造成實質性的危害,且存在特情介入,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判決】
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開庭審理,2012年11月8日,某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采納辯護人提出王某的證言系孤證,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存在特情介入的辯護觀點,
【律師手記】
作為辯護律師,堅守的是法律尊嚴,堅持的是公平正義,維護的是委托人合法權益。在辦案中,他們從其案情的細節入手,抽絲剝繭,為被告人做出最有力的辯護,從而最大程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告人所受到的刑罰與其所犯罪行相適應,從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本案的成功辯護在于律師細致入微的工作,將案件事實澄清,使被告人從販賣毒品這一重罪中解脫出來,從而恰當地承擔非法持有毒品的處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撰稿律師:謝紅)
 
【達寬提醒】法律常識
商場地滑摔傷顧客 雖張貼告示也不能免責
     前不久,一家商場因天花板處油管破裂,導致大量油污傾瀉。為不影響經營,商場在進行簡單的修補、清理后,在顯眼處張貼了一張“地滑當心,滑倒概不負責”的告示,即照常營業。消費者付某前往購物時,因未發現告示而滑倒,致使左腿骨折,共花去14800余元醫療費用。
  事后,她曾多次要求商場賠償,但均被拒絕。理由是其已告示在先,付某自己疏忽大意,甚至對告示視而不見,只能自食其果。付某遂咨詢,商場的理由成立嗎?
  依據法律,商場的理由不合理,其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商場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断ā芬幎ǎ合M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肚謾嘭熑畏ā芬惨幎ǎ嘿e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商場明知未對油污進行徹底清理,將有可能導致顧客傷害,明知僅靠一紙告示而無相應的得力措施并不能排除潛在危險,亦不足以讓消費者知道危險的存在,卻為了一己之私照常營業,對損害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既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未能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商場的告示對顧客沒有法律約束力!断ā返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正因為商場張貼告示的目的在于規避責任,且嚴重威脅并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決定了商場并不能拿告示說事,甚至以此推卸責任。


【達寬信箱】你問我答 司機駕車出事故車主無錯無須擔責咨詢內容: 王先生不久前買了一輛新車,每天開車上下班。一天中午,王先生的同事李某稱自己將一份文件落在了家里,下午開會還要用,如果坐公交車恐怕時間來不及,想借用一下車。王先生便將車鑰匙交給了李某,沒想到,李某開車時不慎撞到了行人張女士。交強險賠償后,李某稱保險賠償不夠,作為車主王先生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王先生認為車雖然是自己的,但并不是自己撞傷行人,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貜徒Y果:對此,我所律師表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機動車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或處于醉酒狀態下,仍將機動車出租出借的;二是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車輛存在交通安全隱患,仍將車輛出租出借的。本案中,如果王先生出借車輛時沒有以上情形,則應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王先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達寬資訊】律師活動報道
●      2013年1月,我所被眉山市司法局、眉山市律師協會評為2012年度優秀律師事務所。 

●2013年3月,我所被中共眉山市委組織部、中共眉山市兩新工委評為“五星級兩新黨組織”。 經市司法局黨委推舉,市委組織部批準,
  
 
●      2013年3月15日,德陽市司法局副局長/律協黨委書記郭水文、律公處處長/協會黨委副書記蔡兵、四川仁競律師事務所支部書記劉金熬一行在眉山市律師協會會長葉忠文、秘書長寧體成、司法局律師科科長蔣莉陪同下到我所進行參觀考察。        
 
● 2013年3月26日,眉山市殘聯領導蒞臨我所檢查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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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多達,路有多寬。 —————達寬律師團隊竭誠為您服務

 
    
你戴著荊棘的王冠而來,你握著正義的寶劍而來。律師,神圣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                   
 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胡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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