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關于“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均設置了刑事辯護制度。本所于1997年設立了“刑事辯護部”,后我所充分考慮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訴訟中的弱勢地位,為保障被害人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我所將“刑事辯護部”更名為“刑事訴訟部”。主要提供以下刑事法律服務:

一、刑事辯護。

1、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代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代為申訴、控告。

2、審查起訴階段:含偵查階段服務外,復制全案材料閱卷研究案情,核實證據,向審查起訴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不起訴的律師意見。

3、審判階段:含前兩階段服務外,收集、研究證據,出庭辯護,提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材料和意見,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

4、為自訴案件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二、刑事代理。

1、代理自訴原告人提起刑事訴訟。

2、代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者被告訴訟。

3、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屬參與公訴案件刑事訴訟。

4、為逃逸或者死亡的被告人違法所得沒收案代理。

三、代理申訴。

1、代理被不起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2、代理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當事人申訴。

四、刑事非訴訟服務。

常年為委托人提供刑事法律咨詢、講座等風險管理服務。